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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7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与湖北京山潭龙石材有限公司、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湖北京山潭龙石材有限公司,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刘玉山,刘玉芹,柳官献,刘聪,李明生,李雨霏,秦守英,钟士敏,胡桂芝,舒晓艳,熊树礼,冯正凤,粟珍,董四红,柯圣峰,闻建新,王宪则,邓艳玲,王巧容,向守春,刘玉峰,张丽,黄诚,章小忠,艾时清,喻英,王春霞,吴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795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负责人:刘海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成,男,该银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京山潭龙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世民。被告: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客店镇。法定代表人:柳官献。被告:刘玉山,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刘玉芹,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柳官献,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刘聪,女,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李明生,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李雨霏,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秦守英,女,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钟士敏,男,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胡桂芝,女,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舒晓艳,女,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熊树礼,男,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被告:冯正凤,女,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粟珍,女,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董四红,男,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柯圣峰,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闻建新,男,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王宪则,男,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邓艳玲,女,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王巧容,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向守春,男,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刘玉峰,男,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告:张丽,女,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黄诚,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告:章小忠,男,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艾时清,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喻英,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王春霞,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吴玲,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与被告湖北京山潭龙石材有限公司、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刘玉山、刘玉芹、柳官献、刘聪、李明生、李雨霏、秦守英、钟士敏、胡桂芝、舒晓艳、熊树礼、冯正凤、粟珍、董四红、柯圣峰、闻建新、王宪则、邓艳玲、王巧容、向守春、刘玉峰、张丽、黄诚、章小忠、艾时清、喻英、王春霞、吴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明生、钟士敏、熊树礼、柯圣峰、闻建新、向守春、张丽、黄诚、艾时清、喻英、王春霞、吴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申请撤回对上述十二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撤回对李明生、钟士敏、熊树礼、柯圣峰、闻建新、向守春、张丽、黄诚、艾时清、喻英、王春霞、吴玲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丹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人民陪审员  邓方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一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