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进国、陈积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国,陈积友,林丽影,周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陈进国,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州市马尾区,现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积友,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林丽影,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周在彬,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进国与被执行人陈积友、林丽影、周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积友、林丽影应偿还被执行人陈进国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月利息按2%利率计付);被执行人周在彬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积友、林丽影、周在彬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积友、林丽影、周在彬无银行存款,林丽影、周在彬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积友名下位于明珠××#楼××单元(暂无法处置),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