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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南崇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佳电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崇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佳电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39号申请人:湖南崇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成都佳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黄甲大道二段118号。法定代表人:黄金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南崇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佳电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崇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佳电电机有限公司的50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南崇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崇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佳电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成都佳电电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