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门峡市金三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伟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金三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伟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2826号原告:三门峡市金三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东风市场**号。法定代表人:牛红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金伟林,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三门峡市金三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伟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人,本院通知原告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也不能提供准确地址,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原告三门峡市金三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应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三门峡市金三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退还原告三门峡市金三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