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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尚国庆与朱华、万庆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国庆,朱华,万庆云,高邮市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尚国庆,男,1947年12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朱华,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万庆云,女,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高邮市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新河南路119-1号。申请执行人尚国庆与被执行人朱华、万庆云、高邮市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朱华、万庆云、高邮市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尚国庆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20万元从2016年1月2日起,按月息1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10万元从2016年1月2日起,按月息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国庆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尚国庆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