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谷建斌、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建斌,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建斌,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住保定市阜平县东下关乡大教厂村。法定代表人郝树平谷建斌与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2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谷建斌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找、查询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有才审 判 员 霍瑞杰代理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