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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申请复议张志君与曹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张志君,曹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复8号申请复议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路**号兴信国际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联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荣建生,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志君,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紫玉东方小区。被执行人曹天亮,男,汉族,1975年3月9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保安镇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林凯唐园小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不服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受理案件后,依法成立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起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张志君申请执行曹天亮民间借贷一案中,裁定扣划、提取曹天亮挂靠陕西省咸阳路桥公司在吴起县交通局工程款380万元。陕西省咸阳路桥公司对该款属于公共基础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与曹天亮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无关,要求停止执行,并执行回转。吴起县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异议,并告知对异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陕西省咸阳路桥公司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省咸阳路桥公司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斌审判员 丁 浩执行员 孙献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