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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陶利与唐德红沈小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利,沈小东,唐德红,重庆市嘉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双凤桥轻轨站店,肖部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231号原告:陶利,女,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小东,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唐德红,男,汉族,1975年9月7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嘉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双凤桥轻轨站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北街138号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493K29。负责人:唐德红,职务不详。第三人:肖部东,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陶利与被告沈小东、唐德红、重庆市嘉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双凤桥轻轨站店,第三人肖部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陶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陶利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