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程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程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雄飞,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华,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系列案,涉及到几百户业主,而且已经对该地区造成影响,而且可以预见起诉人数会不断增加,上诉人认为本系列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一情形,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