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钟天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钟天菲,廖李燕,林元火,张育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龙岩市长汀县。负责人:谢忠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钟天菲,男,1983年8月6日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长汀县,被执行人廖李燕(被告钟天菲之妻),女,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长汀县,被执行人林元火,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聘用协警员,住龙岩市长汀县,被执行人张育铨,男,1989年5月9日生,汉族,保险工作人员,住龙岩市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钟天菲、廖李燕、林元火、张育铨(2016)闽0821民初1573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91734.28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靖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