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文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271号罪犯张文东,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范刑初字第00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月14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文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罪犯张文东伙同陈某、王某预谋后,驾车窜至范县新区农村信用社ATM机前,持刀劫持被害人李某,王某用其银行卡取款3000元,后因被害人说其家境困难,退还其500元。张文东分得赃款800元。后又退赃2500元。罪犯张文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二次;罚金刑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罚金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文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及情节、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