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牛凤香、牛凤云、王玉霞、王有利申请执行赵金玉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凤香,牛凤云,王凤霞,王有利,赵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牛凤香,女,194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镇。申请执行人牛凤云,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王凤霞,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申请执行人王有利,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镇。被执行人赵金玉,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金玉给付申请执行人牛凤香等四人40,0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永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