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成英与丁云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成英,丁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吕成英,女,1953年7月18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丁云松,男,1954年7月19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吕成英与被执行人丁云松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981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丁云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成英101432.25元;案件受理费2470元,鉴定费1662元,合计4132元,由被告丁云松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股权等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巴强华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