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盗窃罪2017刑初54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54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户籍地广州市从化区。2014年2月1O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656号起诉书指控:一、2016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到本市海珠区嘉鸿二街6号1103房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谢某的电动车l辆(价值人民币2222.89元)。二、2016年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到本市海珠区英豪花园,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姚某的电动车1辆。三、2016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到本市海珠区英豪花园,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l被害人梁某的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21元)。四、2016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到本市海珠朱区,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陈某的电动车l辆(价值人民币1058,80元)。五、2016年10月1O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到本市海珠区南洲花园地下车库,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冯某的电动车l辆(价值人民币2350元)。六、2016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到本市海珠区英豪花园,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张某的电动车l辆(价值人民币807.20元)。七、2016年lO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到本市海珠区,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郑某的电动车1辆。八、2016年11月l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到本市海珠区盈丰路,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史某的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84元)。九、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朱某到本市海珠区英豪花园,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邵某的电动车l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十、2016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到本市海珠区金碧三期,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陈某的电动车l辆(价值人民币840.36元)。十一、2017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到本市海珠区南燕中街,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何某的电动车l辆。十二、2017年1月1O日l时许,被告人朱某到本市海珠区英豪花园,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谢某的电动车l辆(价值人民币1333.43元)。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退赔被害人谢某人民币2222.89元,退赔被害人姚某被盗电动车的相关经济损失,退赔被害人梁某人民币1121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058.80元,退赔被害人冯某人民币2350元,退赔被害人张实践人民币807.2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被盗电动车的相关经济损失,退赔被害人史某人民币1184元,退赔被害人邵某人民币12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840.36元,退赔被害人何武士被盗电动车的相关经济损失,退赔被害人谢某人民币1333.43元。三、扣押被告人的钥匙4串、电动车1辆,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征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许文楚于泽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