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修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修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40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修奇,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9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28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修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修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谢修奇驾驶一辆豫J×××××黑色帕萨特轿车,在濮阳县城关镇铁丘路中段,由路南侧左转弯掉头时,与由西向东白某驾驶的豫J×××××轿车相碰撞,后白某失控撞向停在路南侧翟发景的豫J×××××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谢修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谢修奇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120.0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修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白某证言、户籍证明、案发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修奇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修奇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谢修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谢修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修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英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