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22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2433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王某某,男,回族,1994年1月2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进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佳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