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2433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王某某,男,回族,1994年1月2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进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佳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