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辖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蔡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2号供销大厦526房。法定代表人:祝绍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凯,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上蔡县蔡侯路中段。负责人:张炳辉,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高启,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凯、被上诉人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高启到庭参加诉讼。中砥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之后才可以起诉。现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未经调解直接起诉不符合合同约定;二、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需交纳26152元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错误,请求予以撤销。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与中砥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项目所在地法院上蔡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为合同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在《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项目(第三标段)合同书》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向项目所在地法院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正确。本案系合同纠纷,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审法院依据不动产纠纷确定本案的管辖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上蔡县人民法院裁定中砥公司需交纳26152元案件受理费的问题,该法院已经做出(2017)豫1722民初415号民事裁定书,将原裁定书中的“案件受理费26152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0元”。该收费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