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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庞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330号原告:罗某,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生,住康县。被告:庞某,男,汉族,1982年2月3日生,住康县。原告罗某诉被告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龙 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