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谌传光与重庆市嘉陵一矿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传光,重庆市嘉陵一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谌传光,男,汉族,1956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嘉陵一矿,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杨家荣,矿长。申请执行人谌传光申请执行重庆市嘉陵一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9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应执行案款为23214.81元。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及本地四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嘉陵一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谌传光同意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执行员 陈安燕执行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