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泄露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广宗县冯寨乡卫生院职工,现住河北省广宗县。2016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释放。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翟记辉、胡小丽,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金华中学考点218考场内,参加全国成人高考中西医专业专升本的政治考试,在政治试卷下发后9时03分许,梁以想能有人传进答案、考出好成绩为目的,用私自带进考场的手机拍摄政治考卷照片一张并上传至群名为“2016考试交流群”的手机微信群,当时群内人员约80多人,绝大多数为当年成人考试考生。其行为被考点负责网络监控的工作人员当场发现,随后梁某某被带出考场。经核实,梁某某手机拍摄上传的照片与此次政治考试试卷一致,该政治试题经认定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材料。被告人梁某某于2016年10月29日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左某、张某1、张某2、高某、陈某证言、准考证、微信截图及照片、邢台市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关于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开考后密级认定的函、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物证:手机一部、视频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参加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发放试卷后其掌握了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材料的成人高考政治试卷,其用手机拍摄试题并通过网络将照片上传至微信群,被告人虽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危害,其行为侵犯国家正常的保密制度,依照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酌情处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配合查处,被告人在9时03分拍摄试题照片并上传至微信群,9时04分即被网络监考人员发现并报案,本案现有证据未证实被告人上传至微信群的试题照片被转发扩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被告人当庭悔罪。对辩护人以上方面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二、作案工具灰色魅族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延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灿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