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于海俊与吉林省春华明珠物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俊,吉林省春华明珠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961号原告于海俊,男,195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吉林省春华明珠物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俊诉被告吉林省春华明珠物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