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秀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秀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民特18号申请人:陈秀云,女,汉族,居民,1938年12月16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霞,女,汉族,居民,1963年9月23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陈秀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秀云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张国强(曾用名张茂崟)死亡。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陈秀云与张国强(曾用名张茂崟)系母子关系,××。1994年7月10日,因病情复发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国强(曾用名张茂崟),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街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系申请人陈秀云之子。下落不明人张国强于1994年7月10日离家出走,此后,就失去音讯。虽经其亲属报案寻找,但均无结果,至今没有任何消息已十年余。申请人陈秀云申请宣告张国强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25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张国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国强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主要有申请人单位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公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本案中,张国强(曾用名张茂崟)已下落不明十年余,经其亲属及法院公告寻找均无音信,现申请人陈秀云向法院申请宣告张国强(曾用名张茂崟)死亡,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国强(曾用名张茂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乔 丽人民陪审员 杨庆芳人民陪审员 汲长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