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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秀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秀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民特18号申请人:陈秀云,女,汉族,居民,1938年12月16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霞,女,汉族,居民,1963年9月23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陈秀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秀云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张国强(曾用名张茂崟)死亡。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陈秀云与张国强(曾用名张茂崟)系母子关系,××。1994年7月10日,因病情复发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国强(曾用名张茂崟),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街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系申请人陈秀云之子。下落不明人张国强于1994年7月10日离家出走,此后,就失去音讯。虽经其亲属报案寻找,但均无结果,至今没有任何消息已十年余。申请人陈秀云申请宣告张国强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25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张国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国强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主要有申请人单位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公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本案中,张国强(曾用名张茂崟)已下落不明十年余,经其亲属及法院公告寻找均无音信,现申请人陈秀云向法院申请宣告张国强(曾用名张茂崟)死亡,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国强(曾用名张茂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乔 丽人民陪审员  杨庆芳人民陪审员  汲长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