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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珏与方运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珏,方运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4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珏,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运占,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王珏因与被上诉人方运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王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方运占人民币17,72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争议焦点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上诉人王珏提起上诉称,本案起因系方运占醉酒后寻衅在先,王珏遂予以还击所致。造成方运占牙齿松动的原因既有王珏的还击行为,也有方运占自身所患牙周炎因素。且王珏目前自身经济困难,无力对方运占进行相应赔偿。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王珏赔偿方运占人民币11,000元。被上诉人方运占辩称,本案起因系当时和其打麻将的王珏与案外人发生冲突,误伤方运占,造成其牙齿松动。方运占之前虽患有牙周炎,但牙齿并未因此发生松动。后王珏曾根据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交付低保卡与方运占,以其中款项作为赔偿,并于方运占实际占有该卡一个月后,办理了注销手续,有违诚信。综上,王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珏因过错侵害方运占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鉴于当事人双方曾在相关公安机关处理中,达成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且王珏已按该协议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意见,在此不复赘述。综上所述,王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3元,由王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明华代理审判员  吴秉衡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