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全义、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义,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张全义,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淄路魏堡村东。负责人:郑忠福,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全义与被执行人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全义依据的(2015)高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