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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邱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邱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西段53号1栋1层,负责人罗宁被执行人:邱健,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孙爱琼,女,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付立强,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罗小龙,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代仕云,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李开云,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石洪甫,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成都市温江区志诚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红专村12组,组织机构代码:58003815-1。法定代表人:魏元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04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申请执行邱健、孙爱琼、付立强、罗小龙、李开云、代仕云、石洪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额2202781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04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202781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202781元。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代理审判员 王 杰陪 审 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