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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清顺、李中堂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清顺,李中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清顺,男,194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中堂,男,193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再审申请人胡清顺因与被申请人李中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王民初字第303号及本院(2016)豫05民终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清顺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以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为由,驳回申请人起诉,本案应当再审。本案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侵权纠纷,51年土地房产证之后,村内未对宅基地统一��划调整发放新证,原证仍可做为认定土地使用权的参考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199条和200条一、四、六项,请求撤销原裁定,实体审理判决。李中堂提交意见称,双方的纠纷已经判决履行不存在,2012年经村委会调解双方签字后相安无事,其申请再审无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本案所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权属不明,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胡清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清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自 强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 家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爱 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