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子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42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子海,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犯盗窃罪,1995年12月27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02年1月14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0年6月4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2月16日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3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2月12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7年3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3月2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子海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雅兴、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14时,被告人周子海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将牛某装在外衣口袋内的一部乐视手机窃走。2017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周子海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卫校口南150米左右非机动车道附近,将坐在魏某电动车后面的马某装在红色羽绒服外侧内的OPPO手机窃走,随即被马某发现,被告人周子海将手机仍到一路过的三轮车上。被害人马某及魏某在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名门国际建筑工地保安室附近抓住周子海。经卧龙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OPPO手机价值1140元、乐视手机价值900元。案发后乐视手机已追退失主牛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子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14时,被告人周子海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将牛某装在外衣口袋内的一部乐视手机窃走。2017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周子海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卫校口南150米左右非机动车道附近,将坐在魏某电动车后面的马某装在红色羽绒服外侧内的OPPO手机窃走,随即被马某发现,被告人周子海将手机仍到一路过的三轮车上。被害人马某及魏某在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名门国际建筑工地保安室附近抓住周子海。经卧龙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OPPO手机价值1140元、乐视手机价值900元。案发后乐视手机已追退失主牛某。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周子海亲属退赔给被害人马某手机损失人民币114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1)被告人周子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周子海的年龄等基本情况,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周子海被民警抓获的经过。(3)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子海因犯盗窃罪,1995年12月27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02年1月14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0年6月4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2月16日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3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2月12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月3日刑满释放。(4)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办案民警于2017年3月7日扣押一部乐视手机,于2017年3月10日失主牛某领取了一部乐视手机;于2017年3月7日扣押被告人周子海持有的华为手机一部,及扣押被告人周子海持有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壹张,扣押被告人周子海交给被害人马某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及提取笔录,证实被害人马某、证人魏某指认盗窃其手机的的被告人周子海;证人何某指认、辨认图片中的手机、帽子、围脖就是穿黄色衣服的男子留下的,2017年3月7日15时办案民警在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名门国际施工工地门卫室提取了围脖、帽子、华为许手机、并对现场进行录像。(6)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3月7日15时许民警对被告人周子海进行人身检查的情况,证实被告人周子海的身体特征。(7)被害人马某出具的领条,证实2017年5月26日,被害人马某对其被盗OPPOR7手机鉴定结论为价值人民币1140元无异议,领取被告人周子海亲属退赔的手机损失人民币1140元。3、鉴定意见:(1)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宛龙价定字【2017】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乐视手机价值900元,OPPOR7手机价值1140元。(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刑鉴痕字【2017】003号鉴定文书,证实2017年3月7日梅溪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周子海,在带其回派出所的警车内发现一部无主乐视手机,在该手机上提取到手印一枚,经比对该手印和周子海的左手拇指痕迹是同一人所留。4、视频资料:被盗现场的监控刻录光盘,证实2017年3月7日15时许,被害人马某手机被盗的情况。5、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2017年3月7日15时许,我老公魏某骑着电动车带着我在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与中州路交叉口的非机动车道上沿着车站路往南行驶,走到卫校口南100米左右一个在建工地的门口,我突然感觉有人掏我的手机,我赶紧用手一摸我上衣右侧口袋内没有手机了,我扭头一看发现一名穿黄色衣服的男子,我手一指,我说就是那个穿黄色衣服男子,大约有十米距离,那名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就开始跑,我看见他往在建工地里面跑了。我就告诉我老公,刚好后面有一个人过来说看到那个穿黄色外套的男子将我的手机偷走后,往旁边的在建工地跑了,我就从电动车上下来开始追,我老公骑着电动车开始追。走到工地,看到有好多人在那,我就开始问有没有一个穿黄色衣服的人过去,正在问的时候,有一个男子出来了,我不确定是不是偷我手机的人,刚才看到偷我手机的那个人说拉着刚出来的那名男子,说就是他偷我的手机,并让我报警。偷我手机的人说我这事不想闹大,手机被扔到一个路边停放的三轮车里找不到了,给我们点钱让我重新去买部手机,大事化小算了。……后我老公就跟着那名男子到卫校旁边的24小时ATM的第一台机器上取了2500元钱,后你们就到现场了。民警到现场后,和我一起到工地的保安室去找手机,当时有一个保安开门,说有一个穿黄色外套的男子进来了,一进门就把外套和围巾脱了,说是工地上的人,然后就从保安室出去了。……我手机放在我外套红色羽绒服右侧斜口袋内,口袋内就装一个手机。我的手机是OPPOR7银色,2015年8月以2499元购买。……我看了公安民警调取的药店的视频,我丈夫魏某骑电动车带着我,走到药店附近有个穿黄衣服的男子把我的手机从口袋拿走,扔到三轮车车里,我发现后下车和我丈夫撵进工地。我穿着红色上衣,我丈夫穿黑色上衣。盗窃我手机的人穿黄色上衣,带个黑色帽子。盗窃我手机的人就是我们现场找到的那名男子,已经带到派出所了。就是你们让我辨认的男子。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其手机被盗的时间及发现并抓获被告人的经过。(2)被害人牛某的陈述:2017年3月7日14时许,我骑着电动车从家中出门,沿着中州路走到车站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向车站路拐,沿着车站路往南行驶,一直走到雪枫路口时,我准备掏手机看时间呢,发现手机被盗了。手机是玫瑰金乐视LEX621,手机号码是150××××0145,用我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外面套了一个透明手机套带着一个指甲环,2016年10月以1160元购买,现在价值1000元。……我对手机鉴定价值900元无异议。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证实其乐视LEX621型玫瑰金色手机被盗的时间及手机特征。6、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的证言:2017年3月7日15时许,我骑着电动车带着我媳妇马某在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与中州路交叉口的非机动车道上沿着车站路由北往南行驶,我媳妇坐在我电动车后面,当我正常骑着自行车走到卫校南门对面一个在建工地的门口,我媳妇说她手机被盗了,紧接着后面有一名骑着电动车的中年男子过来告诉我,他看见一个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将我媳妇的手机偷走,后往在建工地大门里进了,后来我就赶紧跟了过来。我就停下电动车,让我媳妇站在路边等我,我骑电动车往在建工地里,想进去找那名穿黄色衣服的男子,走到保安室门口,工地上的人说施工呢,不让我进。旁边有一名穿深色保暖衣的男子过来对我说,偷我手机的人进工地了,这事不想闹大,手机被扔到一个路边停放的三轮车里找不到了,给我点钱让我重新去买部手机,大事化小算了。后我就跟着那名男子到卫校旁边的24小时ATM的第一台机器上取了2500元钱,后你们就到现场了。给我钱的男子和偷我媳妇手机的男子是一个人。……那个男子偷我媳妇手机后,他把自己的黄色外套脱到保安室内,然后自己又出来给我说想大事化小算了,后来他又拿起一根木棍,隔着保安窗户把黄色外套挑出,自己穿上,他带我到卫校大门旁边农行24小时ATM机器取了2500元给了我。……被偷的手机是OPPOR7银色,2015年8月以2499元购买,……我妻子是红色上衣。偷手机的人穿着黄色上衣,还戴一个黑色帽子。盗窃手机的人和我们一起被带到派出所了。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马某手机被盗的时间及发现并抓获被告人周子海的经过。(2)证人何某的证言:昨天一个穿黄衣服的男子把一个孕妇的手机偷了。2017年3月7日15时许,我在南阳市车站路名门国际施工工地门卫室,我当时在门卫室坐着,一个穿黄衣服、带围脖,手里拎个帽子的男子慌慌张张推开门进来了,他说哎呀,坐一会儿,很短一句话,我以为他是工地上的,他就直接坐在门卫室的椅子上,开始脱他的黄色外衣,取围脖,把外衣、围脖搭在椅子上,顺手把帽子扔在桌子底下,他内穿一个深色毛衣,跟着没停,他说出去跟他妹子说句话,紧接着他就出去了,我看见他出去就跟一个穿红袄女子说话,后来我知道他不是工地上的人,我就有点警惕,我就把门锁住了,我就到南边售房部去了,我在南边看见这个进保安室男子被那个穿红衣服的女子用手拉着,一边走一边说,不知道说什么。再后来就是出警民警找到我,我把门卫室的门打开,在门卫室内民警发现一个黑色帽子、一条黑色花围巾、还有一部黄色平板、带小猫装饰圆圈环、带透明塑料壳手机。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看到被告人周子海的经过。(3)证人张某的证言:今下午3点,我在工地干活,看到一个深外套的男子骑着电车,身后跟着一个穿着红色衣服的女子闯了进来,他们说看到小偷进到工地了。过一会儿,一个三十多岁穿着深色内衣的男子进来问我们保安室的大门钥匙是谁拿的,让把门打开,我们说不知道,他就顺手捡了一个棍子,把保安室的窗户弄开,从里面弄了一个黄色的上衣,穿到身上三人一起离开了,过了一会儿三人回到工地又开始争吵,后警车来了,把那个原来穿着深色内衣后穿着黄色上衣的男子带走了。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子海被抓获的情况。7、被告人周子海的供述与辩解:自幼务农,大概在一九九几年的时候被宛城法院因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中间有判了几次刑,记不清了,还被劳教过,2014年年底时,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被宛城区法院因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刚释放两个月,现学着卖羊肉。……2017年3月7日下午,我在南阳医专一附院对面工地附近见义勇为。我喝酒喝多了,记不清怎么见义勇为的,等到清醒的时候,已经到派出所了。自己在石桥街月季花园喝酒,我喝了半瓶,喝醉了,然后坐车到车站,然后到南阳医专一附院对面工地找工作,进门卫室把衣服脱了,然后我听见外面有人说话声音,我就从门卫室出来了,我衣服没穿,后来酒劲上来了,以后的事情就记不清了。后来再清醒的时候,记得在门卫室,我用棍把我衣服从门卫室挑出来了,旁边还有一个年轻人,就是我见义勇为帮助的男子。我听那个男子说他媳妇怀孕了,我想做点好事就到银行取钱了。……我给他取了2500元。我卡里一共有几千块钱,取钱的时候,我见义勇为的男子帮助跟在我一块,取完钱,我把钱给了那个男子。……到医专对面的工地上的时候我穿黄色夹克,内穿深色毛衣,下身穿黑色裤子,脚穿运动鞋白色鞋带。我没有偷手机,我以前不好,今天要做好事。……民警讯问时候我说那个红衣女子和她丈夫与是老表关系,但民警进一步询问时,我说不出那对夫妻叫什么名字,是因为我是回民,和谁都是老表。我没对那个女的的丈夫说过,手机找不到了,给他钱让他重新买部手机,我没说过这些话。名门国际门卫工地上提取的手机时我自己的手机,民警在警车上找到的手机不是我的。在庭审过程中,其供述:在石桥我家喝酒多了,坐车到南阳,先是盗了一部乐视手机,后盗了一部OPPO手机。乐视手机退给被害人了,OPPO手机我扔到一个路过的三轮车上,后来我取了2500元退给了被害人。我是被被害人追到一个工地的小房子后自己出来的。……因为我当时喝酒喝多了,脑子不清醒,报着侥幸心理,想着我东西已退赔给被害人,我就能回家了。我到看守所后才酒醒。我现在知道错了。被告人周子海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周子海于2017年3月7日下午因盗窃被害人的一部OPPO手机被发现后被抓获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被告人周子海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子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子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子海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子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周子海的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