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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路广成与曹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广成,曹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路广成,男,61岁,汉族。被执行人曹光荣,男,59岁,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内0623执1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曹光荣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和信用社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光荣的存款账户(账号:622976058060005*****)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拉图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邵光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永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