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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尹洪亮与庞华芳李光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洪亮,李光全,庞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尹洪亮,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0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李光全,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5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庞华芳,女,汉族,生于1958年2月5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尹洪亮与被执行人庞华芳、李光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庞华芳、李光全在重庆市大渡口区社保局有社保收入。我院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庞华芳、李光全在重庆市大渡口区社保局的收入。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机关、银行、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以及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于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