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22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仝军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仝军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民初166号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藕池镇民生路。法定代表人:万正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仝军辉,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仝军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7元,依法减半收取743.5元,由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安审 判 员  刘峰人民陪审员  吴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