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仝军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仝军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民初166号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藕池镇民生路。法定代表人:万正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仝军辉,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仝军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7元,依法减半收取743.5元,由原告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安审 判 员 刘峰人民陪审员 吴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