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宗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0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街滨海花园。被执行人刘宗庆,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28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宗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宗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宗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宗庆在中国农业银行汉沽东风路分理处账户(账号:62×××76)存款人民币479.79元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