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曹邦乾与贵州宏越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邦乾,贵州宏越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131号原告:曹邦乾,男,199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霞,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曦,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宏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指月街(文昌南路)文昌第居20幢1单元22层1-22-5号。法定代表人:孔令玉,贵州宏越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锐华,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曹邦乾与被告贵州宏越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邦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曹邦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邦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