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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对被执行人曾德文追缴诈骗赃款600000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27号之一被执行人:曾德文,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海南省澄迈县人,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刑终106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曾德文追缴诈骗赃款600000元一案。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曾德文银行存款3382.61元上缴国库。经查被执行人曾德文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德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达光审 判 员 宋 杰审 判 员 王海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一矢书 记 员 吕 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