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为与上海友木强洪印务有限公司、王洪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为,上海友木强洪印务有限公司,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何为,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上海友木强洪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仓桥镇玉佳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被执行人:王洪,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人何为与被申请人上海友木强洪印务有限公司、王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20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友木强洪印务有限公司、王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何为支付人民币50万元(币种下同)和相应的利息、律师费40,000元、仲裁费24,7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04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友木强洪印务有限公司、王洪的经营地、住址、财产所在地均在上海市松江区,且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多起被执行人为上海友木强洪印务有限公司、王洪的执行案件,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该院相关案件正式查封。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2038号裁决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俊审判员 王斌.审判员 康邓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