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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郜桂荣与任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郜桂荣,任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3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郜桂荣,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男,吉林首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峰,吉林首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飞,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省龙井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代表人:吴长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住所吉林省龙井市。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郜桂荣因与被申请人任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郜桂荣申请再审称,1.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严重错误的。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没有查清任飞违法驾驶车辆的事实;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对机动车的性能、功能形状没有鉴定资格;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人员没到过事故现场,也没有对车辆亲自鉴定,就凭照片上的事实下结论是错误的;朱东生骑的人力车并不是摩托车,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骑摩托车,法院采信该认定是错误的。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应该赔偿1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1.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情况说明》,本案涉案车辆于2015年4月21日进行年检。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5年5月6日,故郜桂荣主张本案涉案车辆行驶证已过年检期限的再审申请事由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依据辽宁省司法厅出具的《关于对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反映问题的答复》,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资质包括对机动车性能检测、道路交通事故动力学分析鉴定等鉴定范围。故郜桂荣主张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对机动车的性能、功能形状没有鉴定资格,本院不予支持。3.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无牌照滨田牌BT30-K型两轮燃油车是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原审依据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定朱东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任飞无事故责任,并无不妥。故原审依据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中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保护郜桂荣的部分诉请,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郜桂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辉代理审判员  刘忠代理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