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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晓坤与许昌万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坤,许昌万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723号原告:李晓坤,男,生于1984年4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万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146号。法定代表人:吴西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伟,男,生于1972年8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李晓坤与被告许昌万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晓坤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坤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晓坤负担。审 判 长  刘长印人民陪审员  赵书强人民陪审员  宋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高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