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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都挥与李蔚、熊建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都挥,李蔚,熊建弟,聂江波,余达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2371号原告:黄都挥,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县,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李蔚,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告:熊建弟,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有华,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江波,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被告:余达胜,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都挥诉被告李蔚、熊建弟、聂江波、余达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都挥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都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黄都挥负担。审判长  刘贵娇审判员  赵道华审判员  胡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