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丛民初字第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宋国栋与王金云、张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栋,王金云,张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3288号原告:宋国栋,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地址:邯山区中华南大街331-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斌,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云,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丛台区。现在押。被告:张朋华,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宋国栋诉王金云、张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国栋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国栋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新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连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