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宋国栋与王金云、张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栋,王金云,张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3288号原告:宋国栋,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地址:邯山区中华南大街331-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斌,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云,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丛台区。现在押。被告:张朋华,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宋国栋诉王金云、张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国栋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国栋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新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连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