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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仙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仙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仙进,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遵义县。2016年12月1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仙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舒、助理检察院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仙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李仙进入被害人陈某1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林业局路口经营“好味美食”店内,将陈某1放在桌上充电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该手机未鉴定价值)。2.2016年8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仙进入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磨槽湾“鸣豪一分店”副食店内,盗走该店价值共计5200元的贵烟牌(硬高遵)15条、黄果树牌(硬黄精品)香烟10条盗走。3.2016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仙进入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国酒大酒店对面被害人孙某正在装修的门面内,将孙某挂着该门面玻璃门上的女士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0元和一部价值3270元的苹果牌手机以及银行卡等物。4.2016年9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李仙进入仁怀市盐津街道办��处城南社区“美国UCC”洗衣店内,将被害人史某放在该店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2837元的OPPO牌手机盗走。5.2016年10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仙进入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三号区候姆瑞斯酒店一楼的“台湾鸡排”店内,将被害人陈某2的一部的金色金立牌手机盗走(该手机未鉴定价值)。6.2016年10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仙进入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鹿鸣社区“戴某电脑转卖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放在桌上作为展品用的一台戴某牌笔记本电脑盗走(该电脑未鉴定价值)。7.2016年10月26日凌晨8时许,被告人李仙进入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耗儿山“中西门诊”诊所内,将被害人郑某的一部价值8024元的三星牌手机盗走。另查明,被告人李仙进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金二千元,于2011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还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发票、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李仙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仙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仙进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仙进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在庭审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但其为退赔的情节,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仙进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仙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赔偿给“鸣豪一分���”副食店造成的经济损失五千二百元,赔偿给被害人孙德强五千二百七十元,赔偿给被害人史斯霞二千八百三十七元,赔偿给被害人郑国刚八千零二十四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维德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