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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成敏、王现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成敏,王现池,张玉岩,王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魏成敏,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人民医院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现池,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寿张镇三支王村***号,身份证号码:372522196106137514。被执行人:张玉岩,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少民,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干部,住阳谷县。原告魏成敏与被告王现池、张玉岩、王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现池、张玉岩偿还原告魏成敏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00000元,共计300000元,二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利息100000元,于2015年3月1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5年7月1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5年11月1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6年3月1日前偿还50000元。二、如被告王现池、张玉岩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则需以实际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4分计算)。三、被告王少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00000元及应付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前保全费1520元及申请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已偿付0元,剩余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国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