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谢宗觉、韦必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宗觉,韦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谢宗觉,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韦必杰,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来宾市。谢宗觉与韦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2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必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宗觉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必杰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韦必杰名下有:1、来宾市兴宾区(房产证号:45××44);2、在来宾市车辆管理所登记有别克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桂G×××××)。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兴法执字第221号执行案启动拍卖,因房产权属存在争议,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合议庭审查证实,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并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桂130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被执行人韦必杰名下位于来宾市兴宾区房产的拍卖。被执行人韦必杰名下的登记的别克牌小轿车(车牌号:桂G×××××)已扣押在本院,另案处置当中,因处置后无剩余价值,申请人同意不对上述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必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宗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必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宗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卢胜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朝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后,被执行人扔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