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72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3年7月4日,因赌博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2014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1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又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利用开车送曹某回平江县黄金洞乡金星村(曹某家)之机,在曹某回家后,一个人窜至湖南省黄金洞矿业公司金福矿区金梅矿点的矿仓内盗窃黄金矿石,盗得8纤维袋黄金矿石后用车辆运送回家。在被告人陈某将车辆行驶至黄金堰时,被湖南省黄金洞矿业公司保安抓获,并从车上查获矿石八袋。经查,矿石总共重203公斤。经检测,被告人陈某盗窃的黄金含量196.5克每吨。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矿石价值89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1、运输工具面包车、八袋金矿石的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报告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曹某、杨某乙、余某、欧某、胡某、颜某、朱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5、湖南省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冉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