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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吴兴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吴兴掌,黄咏絮,金华市正木轩家居装饰材料总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街248号,组织机构代码:847304296。法定代表人斯晶虹。被执行人吴兴掌,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黄咏絮,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金华市正木轩家居装饰材料总汇,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工商城2幢1层2-4号,组织机构代码:74704788-6。法定代表人蒋富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91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兴掌、黄咏絮、金华市正木轩家居装饰材料总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之需,故需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兴掌、黄咏絮、金华市正木轩家居装饰材料总汇的银行存款177993.59元,予以解除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建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