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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抗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郝冬科犯贩卖毒品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冬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抗9号抗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郝冬科,曾用名郝东阁,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绵竹市。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服刑于四川省广元监狱。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冬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川0683刑初27号刑事判决。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军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郝冬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敏审 判 员  罗为民代理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 员代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