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武立松与安徽丽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立松,安徽丽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699号原告:武立松,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安徽丽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裕安三村农贸市场西部103(3号—9号)。法定代表人:姚保安。被告: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时金林。原告武立松与被告安徽丽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武立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武立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立松撤回对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