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25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侯进选与李世明、王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进选,李世明,王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5民初201号原告:侯进选,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浑源县千佛岭乡火石头村16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仙花(侯进选之妻),现住浑源县千佛岭乡火石头村***号。被告:李世明,男,195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泰馨花园*楼*单元***室。被告:王金文,男,1957年1月1日出生,现住大同市惠民里小区**幢*单元***室。原告侯进选与被告李世明、王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侯进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仙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世明、王金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侯进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世明、王金文给付欠款4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李世明、王金文合伙在浑源县千佛岭乡小道沟村连山沟养殖基地养羊。2014年向侯进选购买了价值14500元的草料,当时给付2500元,剩余12000元,2015年4月7日李世明给侯进选出具欠条一支,2015年在侯进选的索要下李世明给付侯进选8000元,至今仍欠4000元。庭审中,侯进选当庭提供本人身份证一支,欠条1支,浑源县千佛岭乡火石头村民委员会证明1支,收草单据3支,连山沟养殖基地照片2张。李世明、王金文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李世明向侯进选购买草料后拖欠侯进选草料款,经侯进选催要于2015年4月7日李世明给侯进选出具欠条一支,欠条写明:“欠老候草款,估计12000元左右,10天左右还一半,剩下的不超5月1日还清,超付300元利息”。2015年底李世明给付侯进选8000元,剩余4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李世明向原告侯进选购买草料,双方形成口头买卖合同关系,侯进选向李世明提供草料后,李世明支付大部分草料款,剩余部分侯进选多次催要,李世明拒不支付,构成违约。现侯进选提起诉讼要求李世明支付草料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侯进选主张被告李世民与王金文是合伙关系并要求被告王金文承担连带责任,因其未提供李世明与王金文合伙关系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世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侯进选草料款4000���;二、驳回原告侯进选对被告王金文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世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有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转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