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思元与胡振太、李佳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元,胡振太,李佳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542号原告:李思元,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振太,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告:李佳军,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元与被告胡振太、李佳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由原告李思元负担。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亚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