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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思元与胡振太、李佳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元,胡振太,李佳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542号原告:李思元,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振太,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告:李佳军,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元与被告胡振太、李佳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由原告李思元负担。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亚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