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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陆彩春与何陈和、许决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彩春,何陈和,许决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民初1297号原告:陆彩春,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义平,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陈和,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克勤(系何陈和姐夫),男,汉族。被告:许决泽,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陆彩春与被告何陈和、许决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彩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义平、被告何陈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克勤与被告许决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彩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陈和、许决泽立即支付陆彩春工资款4155元,并从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清息止;2.案件受理费由何陈和、许决泽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何陈和从事服装加工业务,于2015年8月起雇佣陆彩春从事服装加工,实行计件工资。2016年2月6日,经结算,何陈和、许决泽尚欠工资款4155元,承诺于2016年5月底前发放。嗣后,何陈和、许决泽未能按约支付工资款,经催讨未果,因而起诉。何陈和辩称,陆彩春起诉情况属实。因许决泽尚欠何陈和加工费,许决泽答应在2016年5月底前支付工人工资,并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许决泽辩称,陆彩春没有为许决泽提供劳务,陆彩春起诉理由不存在。许决泽在工资表上面签字系被逼迫的,是因为何陈和带人到许决泽家,当时是2016年2月6日,就是过年的前一天,许决泽没办法就在上面签字。许决泽与何陈和是生意关系,何陈和为许决泽加工服装,许决泽支付何陈和加工费,许决泽欠何陈和几万块钱加工费属实。陆彩春等工人是何陈和雇佣的,是何陈和欠工人的工资,许决泽签字是认可欠何陈和的钱,不代表许决泽答应支付工人工资。经审理查明:何陈和与许决泽系生意上的关系,何陈和为许决泽代加工服装,许决泽支付何陈和加工费。何陈和接订单后即招聘陆彩春等工人进行服装加工,陆彩春工作时间为2015年7月至11月,工资总额为5655元,扣除陆彩春提前支取的1500元,何陈和尚欠陆彩春工资款4155元。嗣后,因何陈和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在陆彩春多次催讨下,何陈和、许决泽于2016年2月6日共同承诺对尚欠的工资款在2016年5月底前发放。因何陈和、许决泽未能按约支付工资,经催讨未果,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陆彩春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月份工资表原件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陆彩春为何陈和提供劳务,嗣后,何陈和、许决泽共同向陆彩春出具欠工资款的工资表清单,证实双方的劳务关系成立。因许决泽将服装加工交由何陈和做,后许决泽在何陈和出具的陆彩春等工人工资表上签字确认,视为认可尚欠工人工资。作为获得劳务的一方,理应向陆彩春支付劳动报酬。现陆彩春要求何陈和、许决泽共同支付所欠的工资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陆彩春要求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陈和、许决泽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彩春工资款4155元,并从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陈和、许决泽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汤传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张金林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