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周雨权、周小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周雨权,周小梅,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泰州市姜交航运有限公司,周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997号原告: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1082686-5,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泰白路142号。法定代表人:毛兴祥,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明,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雨权,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周小梅,女,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被告: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52487-3,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莲花7区65幢106室。法定代表人:吴月峰。被告:泰州市姜交航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56153-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马厂小区13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吉德银。被告:周雨军,男,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林,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周雨权、周小梅、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泰州市姜交航运有限公司、周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诉。本案受理费31513元,减半收取15757元,公告费780元,合计16537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32293元,由本院退还15756元)。审 判 长 李 霖代理审判员 丁 琴人民陪审员 江茂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