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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颜纯珍、禤汉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纯珍,禤汉春,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颜纯珍,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禤汉春,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防城区。被执行人袁明,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颜纯珍与被执行人禤汉春、袁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颜纯珍支付款项12162.1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申请执行费82.43元。申请人颜纯珍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禤汉春于2017年4月11日主动将案款13725.12元汇入本院银行账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一蓉 关注公众号“”